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编辑委员会通则
(中华医学会第22届理事会第7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编辑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是中华医学会依靠医学专业科学技术工作者办刊的重要组织形式。为了充分发挥编委会的学术领导作用,保证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的学术质量,特制定本通则。
第一章 编委会的性质
第一条 编委会是中华医学会聘请有关学科专家组成的负责杂志学术领导的工作机构。中华医学会专科学会对杂志的学术指导通过编委会的工作体现。
第二条 编委会受中华医学会领导。中华医学会授权中华医学会杂志社对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编委会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 编委会的任务
第三条 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坚持办刊宗旨。
第四条 根据学科发展动向和广大读者的需要,研究杂志的总体设计及导向,指导编辑部制定编辑方针、报道计划。
- 承担组稿、审稿、定稿工作,保证刊物的学术质量。
- 培养、壮大审稿队伍和作者队伍。
- 收集读者、作者意见,研究解决杂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关心编辑部建设和编辑人员的成长。
- 加强与国外的联系,促进国际间学术交流与合作,扩大杂志在国际上的影响。
第三章 编委会的组织原则
第十条 编委会由总编辑、副总编辑及编辑委员(以下简称编委)组成,是否设名誉总编辑和顾问可根据各杂志的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 编委会一般以50人左右为宜,综合性杂志可扩大到70人左右(不包括港、澳、台籍及外籍编委)。其中总编辑1人,副总编辑3~5人。如需设名誉总编辑,应限1人。
第十二条 各杂志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设编委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条 编委会的组成要适当考虑地区覆盖面。为便于工作,刊物所在地的编委人数可适当多一些,但不宜超过编委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委托杂志承办单位的编委人数不宜超过编委会总人数的五分这一。
第十四条 编委会的组成要适当考虑专业覆盖面和各专业间的平衡,主要专业领域都应有相应的、符合条件的专家担任编委。
第十五条 编委年龄不宜过大,新聘任的编委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编委会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年富力强的中青年专家。
第十六条 编委会成员的基本条件:
(一) 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二) 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编审能力,并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热心编辑工作,能承担一定的编审任务,积极参加编委会的各项活动。
总编辑应在学科内有较杰出的成就,享有较高威望,学风严谨,作风民主,有一定组织能力,热心期刊工作,身体基本健康。新聘任的总编辑年龄一般不应超过70岁。
副总编辑应在该学科内有较大的成就,享有一定威望,身体健康,其他条件同总编。新聘任的副总编辑年龄一般不应超过65岁。
名誉总编辑应由曾任总编辑,因年龄或其他原因不再继任者担任。
顾问可由曾任总编辑或副总编辑或在本学科有较高威望者担任。
第十七条 编委会成员的职责:
(一) 执行办刊方针和编委会的决议,参加编委会的会议和活动。
(二) 组织推荐质量较高的稿件,撰写本学科的指导性文稿,及时认真完成审稿任务。
(三) 每年至少一次与编辑部联系,及时或定期向编委会反映对杂志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 注意在本地区、本单位培养和发现编审人才,以便在需要时向编委会推荐;对于其中条件成熟者,可作为新编委人选向编委会推荐。
(五) 关心编辑部的建设。
第四章 编委会的产生和任期
第十八条 编委会实行聘任制。
第十九条 编委会的产生和换届调整工作由编辑部具体负责。编委会的产生应在广泛调查、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上届编委会与编辑部提出初步名单,经会商专科分会、被推荐人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由编辑部行文上报中华医学会杂志社审核并报中华医学会批准后,由中华医学会正式聘任。
第二十条 为利于工作,总编辑一般宜在期刊编辑部所在地遴选。对于中华医学会委托杂志,其总编辑或副总编辑中至少应有一人在期刊所在地遴选。
第二十一条 每届编委会的任期为四年,总编辑、副总编辑和编委连聘可以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三届(编委会成员为院士者除外)。名誉总编辑和顾问任期一届。
第二十二条 每届编委会的任期满后,应进行适当的调整。调整的幅度为编委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调整的原则为:
(一) 注意补充符合条件的中青年专家,也要留任相当数量学术地位较高的老一辈专家,使编委会既能保持旺盛的活力,又能保持连续性和权威性。
(二) 因年老体弱、其他事务繁重或长期在国外,不能很好履行编委职责者,不宜担任编委。
(三) 在定期调整形成制度后,编委会规模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宜越来越庞大。
(四) 要适当照顾边远地区,但不宜过分放宽条件。
(五) 每届任期中,原则上编委会人选不予增补或调整;当总编辑因故出现空缺时,可由副总编辑顺序递补或协商产生。
第五章 编委会的工作方法
第二十三条 编委会应实行总编辑主持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问题应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并及时向专科分会通报。对一般学术问题,总编辑或副总编辑有权作出决定。如总编辑不在期刊所在地的一位副总编辑主持编委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编委会全体会议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的任务是:
(一) 研究、讨论办刊方针执行情况,必要时可提出修改的建议,报中华医学会批准后执行。
(二) 研究讨论有关工作条例、规定。
(三) 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杂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 制定今后工作计划及确定专题组稿会选题。
第二十五条 在全体编委会闭幕期间,由常委会或期刊所在地编委负责期刊的日常工作。具体任务是:
(一) 听取编辑部工作汇报,制定、落实编辑计划及专题组稿会的选题。
(二) 研究各地编委、作者、读者对本刊的意见。
(三) 研究其他日常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 审定稿件。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编委之间的联系,编辑部可定期或不定期地编辑印发编委会内部通讯或会议纪要、简报,分送各地编委。
第二十七条 在编委会的领导下,在期刊所在地可设立专业齐全的若干编审小组,作为编委会的助手。编审小组由期刊编辑部所在地编委为主并约请部分专业人员组成,其任务是从事日常的审稿工作,落实近期编辑工作计划,研究报道重点和讨论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各期刊可根据情况实行执行编委或责任编委制度,与编辑部一起,具体负责期刊的全面编辑工作,以便有效地保证学术质量。
第二十九条 为发挥各地编委的作用,可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以当地编委为主并吸收少数专业人员参加的地区编审小组,负责下列工作:
(一) 组织重点号。
(二) 组织编委会委托的专题座谈会。
(三) 组织、推荐及审阅有关稿件。
(四) 征求并反映本地区读者对期刊的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章 港、澳、台籍及外籍编委或顾问的聘任及程序
第三十条 为了增进我国医学!学术领域与海外同行的联系和交流,进一步扩大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在海外的影响,各杂志可根据需要聘任一定比例的港、澳、台籍及外籍专家担任编委或顾问职务,如尚无合适人选,可暂空缺。
第三十一条 拟聘的港澳台籍编委或顾问应热爱祖国,拥护祖国统一;外籍编委或顾问应是友好人士。受聘者应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和国际影响,愿为促进海内外医学学术交流,扩大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在海内外的影响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十二条 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聘港、澳、台籍及外籍编委或顾问,须由本杂志编委会2位(含)以上编委共同推荐。推荐人应了解并介绍被推荐人的政治态度、一般情况及在本学科的学术影响及学术地位。被推荐人应书面提供个人简历和主要学术成就,并有本人签字。以上材料经编委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华医学会杂志社,经审核同意并报中华医学会批准后,由中华医学会正式聘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通则解释权属于中华医学会杂志社。
第三十四条 本通则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摘自《中华医学会第四次杂志工作会议资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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